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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輪電動代步車到處趴趴走,讓其他駕駛「心驚驚」。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長黃增樟指出,電動代步車不是車,只能行走於人行道或斑馬線,假如出現在車道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300元罰鍰。
黃增樟說,電動代步車起初是供殘障人士代步,隨著高齡人口增多,老人家踩不動腳踏車,平穩的四輪電動代步車就成為常見代步工具;為確保使用者安全,交通隊去年還發送200件反光背心,以能增加電動代步車駕駛人的可見度。
他說,花蓮大眾運輸系統不如都會區發達,偏鄉想搭計程車也困難,電動代步車確實有存在必要;但這類車輛屬醫療器材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「算腳不算車」,路權比照行人,不應出現在車道上。
黃增樟表示,一旦電動車違規行駛快車道,造成後方車輛追撞,不但要負肇事責任,更沒有強制責任險保障;假如後方駕駛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發生事故,駕駛人「應注意、未注意」車前狀況,也得負擔部分責任。
但是他也坦承,人行道上常有變電箱,路旁又常見違規停車,若要強制取締老人家,難免於心不忍,只能透過老人團體或電動車業者加強宣導,提醒銀髮族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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